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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刘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10-1号申请人卢某。担保人李某。被申请人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刘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轻型货车一辆(以5万元为限),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轻型货车一辆(以5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所有的规格型号为JG-608LS的农用挖掘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