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恒、陈南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恒,陈南,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陈振恒。原告陈南。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宪相。委托代理人孙洪文。委托代理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恒、陈南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恒、陈南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恒、陈南承担。审 判 长  曹立刚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栾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