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贾明川、卢伟、卢艳会、李小峰、微小双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明川,卢艳会,卢伟,李小峰,微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明川。被执行人卢艳会。被执行人卢伟。被执行人李小峰。被执行人微小双。本院在执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贾明川、卢伟、卢艳会、李小峰、微小双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他担保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围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