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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仓与李方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仓,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上诉人李仓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应由官渡区法院审理,宣威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李方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李方经常居住地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