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甘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甘初字第257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际平,澧县澧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