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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甘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甘初字第257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际平,澧县澧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