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康镇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镇淮,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康镇淮,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镇淮诉被告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镇淮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镇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镇淮负担。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雨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