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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史书文不服信访局处理意见二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中行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书文,男,生于1937年5月25日,汉族。上诉人史书文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58年其在汉中农校学习期间被原褒城县法院认定为参加反革命集团,并被判处当庭训诫处分。在上诉过程中,经原汉中地区农林水牧局批准,汉中农校公开宣布其反革命罪行,开除其学籍,并遣送其回当地劳动改造。后原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参加反革命组织,并撤销当庭训诫的处分。但汉中农校并未据此恢复其学籍。后其工作和待遇因上述处分受到严重损害,长年申诉、上访。2007年汉中市农业局就其信访问题办理情况向汉中市信访局进行了书面回复。史书文对该处理意见不服,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信访事项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史书文是对2007年汉中市农业局依据批示就史书文信访问题办理情况向汉中市信访局作出的《关于史书文同志信访办理情况的回复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新海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