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道贵、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贵,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冯茂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马道贵。委托代理人:鲍裕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立新,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1019号光谷智慧城创业者公寓203室。法定代表人:柯平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当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3栋c座。法定代表人:刘德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峰,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茂咏。委托代理人:田建文。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代表人:刘丽霞,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蒋兰芝,该居民委员会员工。委托代理人:阴丹,该居民委员会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道贵诉被告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冯茂咏、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道贵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道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道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0元,由原告马道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