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权志卜与张中波、张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志卜,张中波,张庆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权志卜,农民。委托代理人申爱爱,农民。系权志卜妻子。被告张中波,农民。被告张庆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志卜与被告张中波、张庆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权志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志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权志卜负担。代理审判��刘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