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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0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与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5625号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B2区4层4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4号楼三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徐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站根,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四十元,由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马俊鸿人民陪审员  王小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