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吴映玲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0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尹庆军。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吴映玲。申请人王涛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字第98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98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4年8月11日,王涛曾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989号裁决,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09号,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王涛该申请。本院认为:王涛不予执行989号裁决之申请,业经本院(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09号裁定驳回,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王涛已无权再次提起不予执行989号裁决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涛的申请。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人王涛已预交4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