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与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宾北路*号广场**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兴,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新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吉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润,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郦宏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联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民终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郦宏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1.审判人员违反级别管辖审理本案作出判决属枉法裁判行为。按照山西省境内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阳泉市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案件,超过200万元的一审案件应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涉及财产争议金额为2236268元,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郦宏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不予纠正显属枉法裁判。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相同当事人的另一案件,则因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审理了郦宏生公司诉金联置业公司涉及《商铺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制作了(2014)阳商终字第06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另一案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故得知本案同样违反了级别管辖,应认定本案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2.审判人员未依法对本案中止诉讼属枉法裁判行为。由于郦宏生公司不懂法,对金联置业公司违反合同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未针对金联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故另行对金联置业公司提起诉讼,如胜诉,则完全可以抵消金联置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且能证实郦宏生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原因是金联置业公司违约所致。为了不浪费诉讼资源,使本案不致出现执行回转的尴尬局面,郦宏生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向本案审判人员递交了申请书,但审判人员明知郦宏生公司“于2014年3月3日以金联置业公司违反同业竞争在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见(2014)阳民终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2行]但却对郦宏生公司的申请不作答复,仍执意审判是枉法裁判行为。(二)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郦宏生公司针对金联置业公司主张的制冷费、供热费在上诉状的抗辩理由中,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制冷费,供热费”不是能源费,《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本条款所指的租金含物业费,不合能源费”,故“制冷费、供热费”是否是“能源费”,是认定郦宏生公司应否交付制冷费和供热费的依据,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作合议评判,应认定对当事人诉求的遗漏。(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以郦宏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秀云曾为协助金联置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代郦宏生公司的租赁客户收取制冷费、供热费向金联置业全额交付的行为,认定是郦宏生公司同意交付制冷费和供热费是错误的,因为制冷费、供热费与合同约定的资源费不是一回事,违背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郦宏生公司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联置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郦宏生公司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一)郦宏生公司再审请求均不成立。1.(2014)阳民终字第02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郦宏生公司请求撤销该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我公司于郦宏生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2.3项明确约定,乙方(郦宏生公司)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我公司)的费用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二审已经查明,2012年10月1日起,郦宏生公司开始拖欠租金等费用,至2013年3月起诉,已经数月,早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3.郦宏生公司作为承租户,应当交纳制冷费和供暖费,这是毫无争议的,而且,郦宏生公司阳泉分公司的经理不仅签收确认这两项费用的收费通知单,还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认可该两项费用。郦宏生公司出尔反尔,现在提出不应交纳该费纯属狡辩,严重违反诚信原则。4.关于同业竞争条款问题,我公司并未违反同业竞争条款,而且郦宏生公司在本案二审以前,也从未提起过这个问题。(二)郦宏生公司所称的“枉法裁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未中止诉讼审理合法,不存在枉法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于中止诉讼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且不说郦宏生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有据,退而言之,即便有理,也是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案的审理也不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三)关于其所称的“遗漏诉讼请求”问题。(2014)阳民终字第022号判决第6页载明“当事人双方合同中约定,条款所指的的租金含物业费,不含能源费……故上诉人郦宏生公司不应支付制冷费、供热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存在郦宏生公司主张的“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四)关于其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首先,(2014)阳民终字第022号判决并没有“窦秀云曾为协助被申请人的物业管理工作……”,郦宏生公司以此作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与理由实在难以理解。而且,通篇看不到其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内容。既没有说不应该适用哪个法律条款而错误地适用了,也没有说应该哪个法律条款而没有适用。可见,该公司根本说不出判决存在什么样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郦宏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该公司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滥用诉权,只不过是欲借用再审申请,拖延执行。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是否有枉法裁判行为。郦宏生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之一是一审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在辖区的,诉讼标的超过了20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应当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外认为在本案二审中郦宏生公司要求中止诉讼,二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作答复而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丽宏生公司并未提供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的相关证据,因此,其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郦宏生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条款所指的租金含物业费,不含能源费。”其在上诉中提出了“制冷费、供热费”不是能源费的主张,而阳泉市中院人民法院二审中对其上诉的抗辩理由未作评判,是对其诉求的遗漏。二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合同中约定,条款所指的租金合物业费,不含能源费。被上诉人金联置业公司以新增能源费即制冷费、供热费实际使用收取,符合双方约定,且在诉讼前得到郦宏生公司委托负责人认可,故上诉人郦宏生公司不应支付制冷费、供热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郦宏生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二审对郦宏生公司的该上诉理由已经作了评判,并不存在遗漏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郦宏生公司主张代转租客户收取制冷费、供热费,原审认定郦宏生公司同意交付制冷费和供热费,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商铺租赁合同》第三项第1条约定“本条款所指的租金含物业费,不含能源费”即,合同约定了租金中包含物业费,且明确了不含能源费。第2.3条约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赋和经营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据郦宏生公司提供其与王建平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如新天地向甲方(郦宏生公司)收取电梯费等其他费用,甲方按照新天地单位向乙方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综合以上约定,结合郦宏生公司曾经交纳制冷和供热费的事实,郦宏生公司主张系代收代缴制冷供热费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主张不应缴纳其租赁商铺范围内实际使用产生的制冷和供热费用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原审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郦宏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丽娟代理审判员 闫成先代理审判员 邓高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