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商丘市梁园区人,回族,初中文化,现无业。住梁园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8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商丘市梁园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至27日被暂寄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于同年12月28日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4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干锅鸭头酒店二楼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搜出象牙制品佛件7个,象牙制品的手镯2个、象牙制品腰佩2个等象牙制品,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携带的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总额为24417元。该部分象牙制品全部被收缴。2014年7月6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卖给被告人许某某象牙制品挂链和牌子5件,另赠送一件,被告人许某某分三次共付给张某某购买象牙制品款10700元。该部分象牙制品除许某某丢失2件外,被追回并收缴4件。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1日商丘市森林公安局通过物流渠道分别查扣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观音挂牌等物件共8件,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总价值7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顺丰速运物流单、抓获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提押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房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象牙制品的认定和价格鉴定书;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干锅鸭头酒店二楼内,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象牙制品佛件7个、象牙制品的手镯2个、象牙制品腰佩2个等象牙制品,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总额为24417元。现该部分象牙制品已全部被收缴。2014年7月6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卖给被告人许某某象牙制品挂链和牌子5件,另赠送一件,被告人许某某分三次共付给张某某购买象牙制品款10700元。该部分象牙制品除许某某丢失2件外,被追回并收缴4件。2014年12月9日、11日商丘市森林公安局通过物流渠道分别查扣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观音挂牌等物件共8件,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总价值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某某、许某某属成年人,均无前科。(2)公安机关从顺丰速运物流提取的张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单据2张证明,本案认定的张某某的7000元象牙制品的来源依据。(3)商丘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象牙物品系分别从张某某身上携带的挎包内扣押、从物流公司由其妻子提取后扣押、从许某某处扣押而来。(4)抓获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提押证证明,张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在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干锅鸭头饭店内被抓获。许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格林豪泰宾馆8321房间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赛桥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蔡某某抓获。同日至2014年12月27日被暂寄押于雨花台区看守所。(5)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3日,商丘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在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干锅鸭头酒店二楼有人非法从事象牙制品交易,该局接警后在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携带的包内搜查出象牙制品若干,并扣押,张某某对其非法收购及出售象牙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6)情况说明2份证明,商丘市森林公安局证明在调查房某某时,房某某称张某某携带的9号象牙制品不是他所有,办案人员根据张某某供述的地点(房某某将象牙制品放在张某某处),四周无监控设施,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9号象牙制品属于房某某所有。商丘市森林公安局证明,张某某供述涉案购买的象牙制品是其从河北省石家庄市陈某某处购买,不能供述其真实姓名,张某某购买象牙制品后将货款分别汇入王某某和翟某某的账户,该局将相关协查法律文书发至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经过查询,不能确认二人真实身份,且两个卡号的户主不是陈某某。张某某供述北京小陆也无法查询其真实身份。(7)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查询1份证明,张某某与许某某的象牙制品银行汇款3笔,共计10700元及张某某与陈某某提供的帐户王某某等人的帐目往来情况。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3日20时05分商丘市森林公安局至21时35分在干锅鸭头二楼现场勘查,当场查获并扣押物品,并对扣押物品拍照4张。(2)三份辨认笔录证明,张某某依据照片辨认出许某某、任某某;房某某依据照片辨认出张某某。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分别对张某某包内的象牙扣押物和从物流寄来的象牙扣押物作了动物制品和价格鉴定。经鉴定在饭店扣押的象牙物品共计24417元(其中含9号象牙制品7292元),从物流提取的扣押象牙制品总价值共计7000元。4.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与张某某曾有过菩提生意交易,见到过张某某在手机上让别人看象牙制品的照片,且给过他女儿一个象牙牌子,但其本人没有与张某某有过象牙交易。(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张某某,知道张某某卖花、石头、菩提子之类的东西,张某某未跟其提过象牙制品。(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领取了快递公司的两个包裹交给了商丘市森林公安局,但不知道张某某作象牙生意,并证明了公安机关扣押7000元的象牙制品的来源出处。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陈某某、小陆二人手中购买象牙制品,后又通过朋友或微信等其他方式游说出售象牙制品给许某某、任某某等人的事实,并证实公安机关从快递公司查获的象牙制品是其从陈某某和一个叫云杰的人手中购买的。(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3个象牙制品牌子、2个挂链,张某某又送其一个小的象牙吊坠,其分三次利用妻子朱某某的银行卡和自己的卡汇给了张某某,共付货款1万多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总额为42117元,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价值总额107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继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