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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诉井桂莲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井桂莲,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肖秋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桂莲,女,汉族,生于1951年2月7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管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一审法院违背级别及地域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吉林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井桂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在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红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吉林省镇赉县红玺园回迁项目工程中的第5、9、10号楼的夯扩桩承台,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工程分包给井桂莲承建,该合同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井桂莲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该工程的发包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和分包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虽然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合同履行地在吉林省镇赉县,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华蓥市,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郑向武有权选择向华蓥市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二被告,且除华蓥市人民法院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未受理原审原、被告之间的该合同纠纷,故华蓥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安市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一审原告井桂莲、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安市辖区,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应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由于井桂莲主张的标的额为185万元,故华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井桂莲,双方因分包合同产生纠纷成讼。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就此认为本案井桂莲的起诉实际上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意规避法院管辖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