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树山诉邹家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山,邹家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吴树山,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家龙,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山诉被告邹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山在本院尚未对此案宣判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一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冷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