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青州市高柳镇。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