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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毛祖尚与卢贤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祖尚,卢贤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8号原告:毛祖尚。被告:卢贤从。原告毛祖尚与被告卢贤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祖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祖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祖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毛祖尚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