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毛祖尚与卢贤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祖尚,卢贤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8号原告:毛祖尚。被告:卢贤从。原告毛祖尚与被告卢贤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祖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祖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祖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毛祖尚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