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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3234号申请人杨x1,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杨x2,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杨x3,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杨x4,女,1961年6月8日出生。2015年5月4日,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杨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玉桃园三区1号楼2单元xx房屋产权归杨x4所有;2、由杨x4分别给付杨x1、杨x2、杨x3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各84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