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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秋玲与许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玲,许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玲,1956年11月8月出生。被执行人许红兵。王秋玲诉许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许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8540.43元。许红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秋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红兵在郑州市交巡警大队第一支队事故保证金137250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