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通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系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金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满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珏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