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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智永与孟立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智永,孟立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安智永,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立彬,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智永与被告孟立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智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智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何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闪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