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秀青与尹丙昌、潘桂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刘秀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君,女,汉族。系刘秀青之女。被告:尹丙昌,男,汉族,茌平县胡屯镇尹庄村人。被告:潘桂喜,女,汉族。系尹丙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青与被告尹丙昌、潘桂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青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