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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秀青与尹丙昌、潘桂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刘秀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君,女,汉族。系刘秀青之女。被告:尹丙昌,男,汉族,茌平县胡屯镇尹庄村人。被告:潘桂喜,女,汉族。系尹丙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青与被告尹丙昌、潘桂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青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