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淦诈骗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32号罪犯黄淦。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琼海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淦犯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淦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罪犯黄淦于2011年7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代表姜国建出庭提请对罪犯黄淦予以减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先、林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淦、证人陆儒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黄淦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黄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淦自2011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37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黄淦应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纳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