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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良君与嵊州市坤捷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董琴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良君,嵊州市坤捷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董琴英,周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曹良君。被执行人:嵊州市坤捷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秋。被执行人:董琴英。被执行人:周银秋。申请执行人曹良君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坤捷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董琴英、周银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良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要求三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520144.44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8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坤捷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董琴英、周银秋现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