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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库尔·热西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库尔·热西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个体劳动者。2014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该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及其辩护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北京市警方到河北省易县县城内阳元街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租住处查扣海洛因共计874.17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定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受到他人陷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北京警方到河北省易县县城内阳元街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租住处门口,将从北京返回易县的许库尔·热西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出海洛因205.17克,又从其住处查扣海洛因669克,共计874.17克。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供述: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易县接到沙吾尔江·依明电话,他让和他一块去接个人。后来沙吾尔江·依明开着一辆大众三厢汽车到易县找到其。其开着他的汽车往石家庄方向走,后来下了高速,在路边等着那个人。晚上11点左右,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上了其的车。那小伙子应该是汉族人,他拿着一个黑色的背包。然后其就开车拉着他们走,在车上那个小伙子把黑色背包给了沙吾尔江·依明,又开了不到一公里,那个小伙子下了车。然后其和沙吾尔江·依明开车回到了其在易县阳元街的买买提烧烤店。沙吾尔江·依明拎着那个黑色背包,又从车上拿了一个类似绞肉机的机器和一塑料袋药片、药面,上了二楼。在二楼的房间内,沙吾尔江·依明把那个黑色背包打开了,里面有几件衣服,衣服中放着一包白色的粉末,用塑料袋包着。因为其以前吸过海洛因,知道那个白色塑料袋包着的白色粉末就是毒品海洛因。沙吾尔江·依明说要把药片和药面添加进海洛因里,然后他就把药片和药面还有那包海洛因放在那个机器里绞,绞完后再用压东西的机器压碎,把压成的粉末放在他拿来的一个电子秤上称了一下分成了两袋,都是放在了塑料袋里的,一个大袋、一个小袋。当天晚上沙吾尔江·依明就把小袋海洛因拿走了。他说那个大袋的海洛因,类似绞肉机的机器、电子秤、背包,还有三包蓝色的药片等物品都先放在其这里,以后再来拿。因为其自己也吸毒,就想着从这袋海洛因里可以拿一点吸,所以也同意了他把毒品放在其家。四月二十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接到一个电话,那人说他是热西提(以前在北京牛街做礼拜的时候通过沙吾尔江认识的,全名不清楚),他说沙吾尔江·依明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就想把沙吾尔江·依明放在其这儿的毒品放到沙吾尔江·依明的车里去,这样其就没事了。其想要是把沙吾尔江·依明留在其家的海洛因都拿着,被公安机关查到比较严重,所以其先从海洛因里拿出了一小部分放在了一个塑料袋里,然后把剩下的海洛因藏在了其家阳台的货架上。当天下午5时左右,其拿着分出的小包海洛因开车去了北京,以前沙吾尔江·依明说他经常在西红门那里,其就到西红门那转着找沙吾尔江·依明的车,找了几圈也没有找到。其想把这包毒品扔了,又怕将来沙吾尔江·依明找其要,所以又带着那包海洛因回到了易县。当天夜里凌晨1点左右,被民警在易县阳元街烧烤店门口抓获,从其身上查到了那包海洛因,后来又从其家阳台上把其藏的海洛因找到了。2、搜查笔录二份:(1)2014年4月25日,民警对许库尔·热西提所使用的汽车(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冀F×××××)进行搜查,在车后备箱内发现一个搅拌器及一个双肩背包,后对该两件物品进行扣押。(2)2014年4月25日6时许,民警在许库尔·热西提的带领下,前往该人位于河北省易县城内阳元大街一出租楼房暂住地内,对该暂住地进行搜查。民警在其卧室外侧堆放杂物的楼道内,靠窗一铁架上发现用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一块。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年4月25日18时,经对嫌疑人许库尔·热西提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类阳性。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嫌疑人许库尔·热西提白色疑似毒品二块,分别重205.17克、669克。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大包白色粉末净重669克,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6.2%;小包白色固体物,净重205.17克,检出海洛因,含量37.3%。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破案报告: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丰台分局禁毒中队在办理沙吾尔江·依明运输毒品案中,发现沙吾尔江·依明所持有的毒品藏匿于许库尔·热西提暂住地中。2014年4月25日1时许,民警在河北省易县城内阳元大街内许库尔·热西提暂住地,将驾车由北京返回河北省易县的许库尔·热西提当场抓获,民警从许库尔·热西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起获一块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经经鉴定为吗啡类毒品,重205.17克),后在其暂住地住处起获另一块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经鉴定为吗啡类毒品,重669克),经民警将许库尔·热西提传唤并讯问,案件告破。7、辨认笔录:辨认人许库尔·热西提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中辨认出将毒品放在其处的沙吾尔江·依明。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工作中发现沙吾尔江·依明有重大贩毒作案嫌疑,后将其抓获。后经对沙吾尔江·依明进行审查深挖,依托技侦手段,了解掌握了许库尔·热西提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9、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身份情况,与上列基本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非法持有海洛因874.1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称其是受到他人陷害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库尔·热西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汉代理审判员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褚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