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吴某甲,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进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碧文、被告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炳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5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曾于2014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乙辩称,1、原、被告是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的,其不存在酗酒和殴打原告的情形,夫妻感情尚好,其不同意离婚。2、由于2007年间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给予10万元的经济帮助。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4万元,要求原告承担一半即7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4、(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质证对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没有异议,对(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该判决书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疾病证明,证明被告2007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2、××人证,证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评定为××人的事实;3、借条6份,证明被告为家庭生活借款14万元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于事故认定书及疾病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人证不是出自专门的评残机构,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且被告在交通事故后有获得赔偿,原告亦有支付医疗费用,现被告已经康复不存在××情形。6份借条没有依据,且原告并不知情,故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以上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判决书、事故认定书及疾病证明书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提供的××人证,但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因××导致生活困难,且原告不同意对被告离婚后予以经济帮助,对被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条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亦无债权人出庭证明借款事由,对于债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分居生活至今,依法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帮助,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二、驳回被告吴某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