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宁晋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59号原告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石坊路29号。负责人李泽生(李唐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金水,男,该公司科长。被告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晋县东环路1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43904-6。法定代表人曹军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跃鹏,男,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丽欣,女,该局地籍股股长。原告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诉宁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