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洪涛与被告潘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涛,潘淼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94-1号原告武洪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淼鑫,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洪涛与被告潘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洪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意解除对被告的查封,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武洪涛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潘淼鑫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武洪峰所有的座落于向阳区宋乐小区三排5号私有房产(私房字第0246**号,建筑面积为132.80平方米)的查封。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120元,两项合计7620元,由原告武洪涛负担。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