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孟令丽与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丽,李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孟令丽,女,生于1985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隆,男,生于1983年5月14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强,男,生于1987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许付平,男,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章丘诚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孟令丽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隆,被告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10月相识,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7日生儿子李昊焱。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原告怀孕,被告开始不外出工作,对家庭不尽义务,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却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昊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10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7日生儿子李昊焱。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春节后,原告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孟令丽与被告李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令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孟 洁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记录穆象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