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朋亮与邓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亮,邓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刘朋亮。被告邓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亮诉被告邓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亮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志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刘朋亮负担。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