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26号。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东段。被执行人郭转飞。被执行人郭讯飞。被执行人袁建军。被执行人崔丹茹。被执行人郭阿涛。被执行人田百年。被执行人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老子大道西侧。被执行人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中段。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纬六路南2号。被执行人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中段29号。被执行人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东段。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050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5月29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4月24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巫朝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