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少明与杜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明,杜洪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4号原告张少明,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杜洪雨,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明诉杜洪雨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王新亭人民陪审员 马同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