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袁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 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