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袁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 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