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与吴志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吴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盛紫林。被执行人吴志伟。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诉吴志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吴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预付款10万元。被执行人吴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志伟名下银行存款104770元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洪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