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三为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唐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东配楼。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三。委托代理人:王新田,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三为保险纠纷一案,唐三于2014年8月25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车损、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共计153450元,赔偿已向唐道有垫付的赔偿款10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唐三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退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孙小刚审判员 陈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薪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