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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审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化巧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王化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王化巧。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化巧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化巧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7月占用XX镇XX村一般农田289平方米建住房居住。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1月5日对王化巧做出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王化巧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期限内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