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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华与许金火、黄碧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华,许金火,黄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31号原告刘华,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蓝永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火,男,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被告黄碧梅,女,汉族,1959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许金火、黄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许金火、黄碧梅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许金火、黄碧梅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许金火、黄碧梅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孔新、刘华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杨桥东路8号利嘉大广场1#804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刘华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2层81办公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李孔新、刘华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7号江南水都七区15#楼1003单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1060769-××号);五、查封担保人刘华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地下1层200车位(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六、查封担保人李孔新、刘华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7号江南水都七区6#、8#、10#、12#、15#楼连接体地下1层32车位(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10596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加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