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连,陈春杰,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童树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川、岑锋,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志连,系慈溪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春杰,系慈溪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连、陈春杰、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21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连、陈春杰、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借款10189232.5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82940元,执行费775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