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兴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兴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165-8。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兴奎,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兴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兴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兴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段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