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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固始县杨集乡万沟村李营村民组确认渔塘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军,固始县杨集乡万沟村李营村民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军,男,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蔡殿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固始县杨集乡万沟村李营村民组。诉讼代表人:程玉友、郭德清、程家海。再审申请人张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固始县杨集乡万沟村李营村民组(以下简称李营村民组)确认渔塘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志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院判决中所谓的“法律有效人数”是虚拟的,被申请人李营组从未对2004年李营组有多少人口、有多少18岁以上村民举过证。原审法院凭什么确定签过字的21户中年满18岁的村民达不到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确定承包方案可以召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书》上有李营村所有的四位村民代表签字,这表明村民代表全数通过,原审却认定未达法律有效人数是对法律的曲解。2、根据《农村土���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申请人承包的是荒塘,可以采取协商方式承包,2004年双方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书》四位村民代表和众多村民均签字确认,就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审法院一味机械强调人数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确认双方签订的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张志军的申请纯属无理要求。合同是咋形成的,合同为什么全是他父子的利益,没有村民一点好处?说有四个村民组代表签字,这四人代表是开会选任的,还是张氏父子分的?合同上保证群众生产用水,若保证了,怎么会从2011年-2014年间因用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何公证处“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撤销了公证?请求法院公正处理。本院认为:对2004年双方签订合同时,李营村民组共有34户承包经营户,在合同上签字及事后追认的户的代表共21户的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一、二审中均认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原审虽未查明当时李营村共有多少年满十八岁的人口,但查明当时共34户承包经营户,有21户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故认定未达到法律的有效人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称李营组的四个村民代表均在合同上签字,说明村民代表全体通过的理由,因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四人是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故此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志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