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连军诉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军,王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连军,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丽,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军诉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忠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