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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马志峰申请执行兴平市丰仪乡政府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峰,兴平市丰仪(镇)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峰,男,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丰仪(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平市。申请执行人马志峰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丰仪乡人民政府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7673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138元(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5年5月6日),承担诉讼费1036.5元,执行费用10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兴平市丰仪镇财政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兴平市丰仪镇财政所银行存款1169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