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马志峰申请执行兴平市丰仪乡政府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峰,兴平市丰仪(镇)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峰,男,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丰仪(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平市。申请执行人马志峰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丰仪乡人民政府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7673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138元(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5年5月6日),承担诉讼费1036.5元,执行费用10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兴平市丰仪镇财政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兴平市丰仪镇财政所银行存款1169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