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老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牛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孔庆利,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