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沈阳市产业投资公司,辽宁燕怡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郝欣,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产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燕怡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投资人:马燕,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产业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燕怡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5)沈中执字第65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加工厂全部拆迁补偿款,并于同日向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5月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拆迁补偿款,并于同日向沈阳浑南新城征收管理办公室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沈阳浑南新城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关于拆迁燕怡公司房产土地的公函》:“贵院查封燕怡公司房产土地已列入浑南拆迁范围,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镇XX村国有土地使用权23607m2及地上厂房仓库等13栋及构建物7处,约9058m2(房产证号分别为:2112-X、2112-X、2112-X、2112-X。土地号:XX)。贵院冻结上述全部动迁款的裁定书也已收悉。我办拟对上述房产土地及附属物先行拆除,将全部动迁款封存、冻结,待贵院执行处理。是否妥当,请出具书面回复。”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交拆迁评估报告及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2014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将本院在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加工厂应得的动迁款6000万元扣划至本院,并向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不服,请求撤销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及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为:被执行人不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拆迁补偿协议至今未能签订,评估工作无法进行,评估金额无法确定。同时,因��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拆迁物的状况、性质、数量等具体情况未达成一致,尚未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法院裁定书中所指的6000万元补偿款存于异议人处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沈阳浑南新城管理委员会已下发《关于扣留辽宁燕怡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燕怡干鲜果品厂征收补偿款意见》,建议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征收补偿款予以扣留。现各部门并未将任何款项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进行发放,异议人没有违反协助义务。此外,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另案冻结同一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异议人在该另案中已依法提出异议,正在审查中。本院查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关于印发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沈东陵(浑南)政发(2010)1号),其中第四条规定“白塔街道办事处代表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具体实施浑南新城地区的拆迁工作。”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关于东陵区(浑南新区)机构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沈编发(2012)11号),将白塔街道办事处、桃仙街道办事处并入沈阳浑南新城管理委员会,保留白塔街道办事处、桃仙街道办事处牌子。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机构调整为区政府派出机构。东陵区(浑南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关于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委会与浑南新城管委会合署办公后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沈东陵编办发(2013)1号),其中记载“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体制的批复》(沈编发(2013)1号)精神,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委会与沈阳浑南新城管委会合署办公。”此外,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机构��码为66715471-0,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沈阳浑南新城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56942858-9,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57349602-3,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关于印发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关于拆迁燕怡公司房产土地的公函》的记载内容,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浑南新城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具体经办部门。本院亦先后向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沈阳浑南新城征收管理办公室送达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根据上述《关于东陵区(浑南新区)机构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和《关于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委会与浑南新城管委会合署办公后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与白塔街道办事处及沈阳浑南新城管理委员会并非同一主体。此外,异议人是否已经持有且应当支付本案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尚无证据证明。因此,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送达的(2005)沈中执字第657号执行通知书。二、撤销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异议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送达的(2005)沈中执字第65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兴田审 判 员 乔维修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