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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临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06号原告临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民区××巷××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林市××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桂一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石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有新证据出现,案情有新的变化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桂一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石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桂一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恩琴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