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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超与江苏启恒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超,江苏启恒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启恒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万胜社区盐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冰忻,该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戴超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启恒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戴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戴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