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清兵与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清兵,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贺清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覃仁琳,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7-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太乙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钟妈明,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兵诉被告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清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清兵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清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清兵负担。审判员 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