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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闫敏,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敏银行存款贰万贰仟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修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