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闫敏,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2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敏银行存款贰万贰仟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修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