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袁文超、张广良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超,张广良,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袁文超。申请执行人张广良。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文超、张广良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8261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劳人仲字(2013)第356号仲裁书、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