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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帆诉戴成、第三人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戴成,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张帆。被告戴成。第三人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第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康涛,职务不详。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康涛,职务不详。第三人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张帆诉被告戴成、第三人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帆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成、第三人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帆撤回对被告戴成、第三人四川天翼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帆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微信公众号“”